工业厂房性安全检测鉴定主要内容:
1)详细研究相关文件资料。
2)详细调查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中的不利因素,以及它们在目标使用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变化,必要时测试结构上的作用或作用效应。
3)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支撑系统、结构构件及连接情况,详细检测结构存在的缺陷和损伤,包括承重结构或构件、支撑杆件及其连接节点存在的缺陷和损伤。
4)检查或测量承重结构或构件的裂缝、位移或变形,当有较大动荷载时测试结构或构件的动力反应和动力特性。
5)调查和测量地基的变形,检测地基变形对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系统及吊车运行等的影响。必要时可开挖基础检查,也可补充勘察或进行现场荷载试验。
6)检测结构材料的实际性能和构件的几何参数,必要时通过荷载试验检验结构或构件的实际性能。
7)检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状况和使用功能。
8)性分析与验算,应根据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果,对建、构筑物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度水平进行分析与验算,包括结构分析、结构或构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校核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等。在工业建筑性鉴定中,若发现调查检测资料不足或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检测。
厂房承重检测鉴定注意事项:
2.1当需对砼结构构件进行材质及有关耐久性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砼强度的检验宜采用取芯、超声、回弹或其他有效方法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
2砼构件的老化可通过外观状况检查,砼中性化测试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确定。必要时应进行劣化砼岩相及化学分析,砼表层渗透性测定等。
3从砼构件中截取的钢筋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
2.2当需对钢结构构件进行钢材性能检验时,应按本标准*4.2.5条的规定执行,以同类结构构件同一规格的钢材为一批进行检验。
2.3当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砌筑质量和砌体强度检测时,除应按本标准*4.2.5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强度检测,应根据国家现行砌体工程检测技术标准选择适当的检测方法检测。
2对于砌筑质量明显较差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结构构件,应增加抽样数量。
2.4围护结构的调查,除应查阅有关图纸资料外,尚应现场核实围护结构系统的布置,调查该系统中围护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老化损伤、破坏失效等情况。
2.5对工业构筑物的调查与检测,可根据构筑物的结构布置和组成参照建筑物的规定进行。
结构分析与校核
2.6结构或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校核,需要时还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校核。
2.7结构分析与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分析与结构或构件的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应按本标准*4.1.3条的规定取值。
4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和组合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确定。根据不同期间内具有相同的原则,可对风荷载、雪荷载的荷载分项系统按目标使用年限予以适当折减。
5当结构构件受到不可忽略的温度、地基变形等作用时,应考虑它们产生的附加作用效应。
6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和已获得的检测数据按下列原则取值:
1)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按原设计标准值取值;
2)当材料的种类和性能与原设计不符或材料性能已显着退化时,应根据实测数据按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技术标准的规定取值。
7当砼结构表面温度长期**60℃,钢结构表面温度长期**150℃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范计入由温度产生的附加内力。
8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取实测值,并结合结构实际的变形、施工偏差以及裂缝、缺陷、损伤、腐蚀等影响确定。
2.8当需要通过结构构件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性能和使用性能时,应按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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