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抗震等级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的内容如下:
在抗震鉴定实际工作中,由于现场检测、鉴定条件所限,规范中鉴定程序规定的每一条要求往往不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砌体结构的构造柱、圈梁配置; 楼、屋盖的支撑长度等等,这就需要鉴定人员通过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分析确定鉴定结果。
1 抗震鉴定一般步骤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是对房屋的实际抗震能力、薄弱环节等整体抗震性能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除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即抗震鉴定类别( 分A,B,C 三类) 外,还应包括下列步骤。
1. 1 收集原始工程资料
抗震鉴定应充分了解原始工程资料,如勘察报告、施工图、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工程验收资料,确定建筑的场地类别、地震分组等信息。资料不全时,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1. 2 建筑现状调查
了解实际情况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及改变使用功能的等状况; 并注意有关非抗震质量问题。
1. 3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
应根据对程现场的检查情况和检测的目的,制定检测方案和实施现场检测。针对不同建筑的特点,通过相应的检测手段掌握建筑相关参数,包括建筑物的使用荷载、损伤等必要参数,为下一步对建筑的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做准备。
1. 4 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依据各类建筑的特点,包括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材料强度、整体性连接构造、局部易损易倒构件等因素和抗震承载力结果,采取抗震概念的宏观判断和通过关键参数数值判断的综合鉴定方法。因此,抗震鉴定的关键就是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1. 5 鉴定结论与治理建议
对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后,还应对不符而鉴定标准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较新等抗震减灾建议。
2 从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考量抗震鉴定结论以往的抗震鉴定偏重于构件、局部的鉴定,缺乏总体抗震性能的判断。只要某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则认为该部位需要加固处理,增加了房屋加固面积; 或者鉴定后形成新的薄弱环节,抗震安全性仍不能保证。要强调整个架构总体上所具有的抗震能力,并把结构构件分为具有整体影响和局部影响两大类,予以区别对待。前者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则对综合抗震能力影响较大; 后者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只影响局部,有的在判断总体抗震能力时可予以忽略,只需进行局部构造加强处理。综合抗震能力还意味着从结构布置、结构体系、抗震构造、抗震承载力几个侧面进行综合考虑。
2. 1 结构布置对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
建筑结构布置规则与否的划分包含诸多因素,抗震鉴定中遇到不规则的建筑时应注意提高有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反之,则可全局考虑鉴定要求在综合抗震能力中的影响。结构布置规则性划分沿高度方向的举例如下:
1) **屋面的小建筑尺寸不大,局部缩进的尺寸也不大;
2) 抗侧力构件上下连续、不错位,无抽梁、柱、墙的现象,且横截面面积的改变不大;
3) 相邻层的质量变化不大;
4) 相邻层的刚度及连续三层的刚度变化平缓;
5) 相邻层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平缓等。
结构布置合理性划分沿水平方向的举例如下:
1) 平面上局部**的尺寸不大;
2) 抗侧力构件、质量分布在本层内基本对称;
3) 抗侧力构件呈正交或基本正交分布,使抗震分析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
4) 楼盖平面内无大洞口,抗震横墙间距满足要求,可不考虑侧向力作用下楼盖平面内的变形。
2. 2 结构体系对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检查现有建筑的结构体系是否合理,可对其抗震性能的优劣有初步的的判断。可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1) 各种结构类型的建筑适用高度; 2) 竖向构件上下连续; 3) 注意可能引起整个结构失效的关键构件。
2. 3 抗震构造对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建筑结构的多个构件之间要形成整体受力的空间体系,结构整体性的强弱直接影响结构的抗震性能。整体性连接主要包括:
1) 装配式楼、屋盖自身连接的性; 2) 楼、屋盖与大梁和墙( 柱) 的连接; 3) 墙体、框架等竖向构件自身连接的性。
2. 4 抗震承载力对综合抗震能力的影响抗震承载力是判定结构抵抗地震作用的重要指标。在抗震鉴定中,抗震承载力结果可以作为抗震综合能力判定的主要但非一的依据。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除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中涉及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等方法外,还可以运用PKPM 等
建筑结构辅助设计软件建模计算。抗震鉴定时,若结构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则除了保证结构整体性所需的构造外,延性方面的构造鉴定要求可视情况调整降低; 反之,现有抗震承载力较低,则可用较高的延性构造要求予以补充。其中,结构的现有承载力取决于:
1) 长期使用后材料现有的强度标准值; 2) 构件( 包括钢筋) 扣除各种损伤、修饰后实际具有的尺寸和截面面积;3) 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幼儿园抗震等级检测鉴定——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时首先应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不同,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也不同,鉴定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达到的设防目标也会略有差异。标准中依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和设计依据的规范系列,将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 年(A 类建筑) 、40 年(B 类建筑) 、50 年(C 类建筑) 三个档次,具体划分规定如下:
(1) 在20 世纪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 年或较长,且不得少于30 年。
(2) 在20 世纪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 年。
(3)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 年。标准给出的后续使用年限是一个较低要求,当经济技术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较高的要求来鉴定,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对于2001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常设计、施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房屋使用现状正常,且当地设防烈度未提高时,允许按后续使用年限40 年的要求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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