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造前检测鉴定怎么办理——以砌体结构检测鉴定为例,房屋改造前检测鉴定内容如下:
一、砌体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砌筑砌块的材料力学性能、几何尺寸、构造、缺陷和损伤等项目。
二、砌体工程材料力学性能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结果评定等可参照《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可参照《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砌体结构构件几何尺寸的检测内容包括砌块和砂浆尺寸、构件截面尺寸及高度、洞口尺寸的检测。
1 宜按结构层及构件类型划分检测单元,偏差应全数检测;几何尺寸的其它检测项目抽样数量如下:
A类建筑,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
B类建筑,应抽查构件数量的20%,且不少于5件。
2 砌块和砂浆的尺寸可直接用钢卷尺量测,每个检测批可随机抽检20点,现场检测可仅抽检外露面。单个砌块尺寸的评定指标可按现行相应产品标准确定。
3 砌体结构构件的截面尺寸、高度一般采用钢尺、皮尺量测,当构件的跨度较大、高度较高时,可采用激光距仪测定。砌筑构件截面尺寸为负偏差时,应以实测构件的截面尺寸作为构件安全性验算和构造评定的参数。
4 砌体结构构件洞口尺寸一般采用钢尺量测。对于非正常的(即后期增加的)洞口,其尺寸应包括周边松散或与主体无连接的区域。
四、砌体结构构造的检测应包括构件的高厚比、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大型构件端部的锚固措施、支座垫块尺寸及圈梁、构造柱、墙梁构造处理、砌体中的拉结筋等。
1 砌体结构构造的检测单元划分及检测结果评定可参照《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执行,抽样数量如下:
A类建筑,抽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数量的50%;
B类建筑,抽样数量不应少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数量。
2 砌体构件的高厚比,其厚度值应取构件厚度的实测值。
3 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可剔凿表面抹灰后采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4 跨度较大的屋架及梁支承面下的垫块尺寸和锚固措施,可剔凿表面抹灰后采用尺量的方法检测。
5 墙梁、圈梁、构造柱应检查其布置的合理性,并应在剔凿表面抹灰后测定其结构尺寸,必要时还应检查其配筋。墙梁、圈梁、构造柱的混凝土施工质量,可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6 跨度较大门窗洞口的混凝土过梁的设置状况,应剔凿表面抹灰后检测结构尺寸。
五、砌体结构构件缺陷检测内容包括外观缺陷、砌筑质量缺陷、裂缝、砌块和砂浆的风化,砌体结构构件缺陷检测内容包括腐蚀及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等内容。砌体结构构件缺陷和损伤的检测应采用全数普查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抽样方案。
1 砌体结构构件砌筑质量缺陷的检测包括砌筑方法缺陷、灰缝质量缺陷、砌体偏差和留槎不合理等项目。砌筑质量缺陷应剔凿表面抹灰后检测。
2 砌体结构构件裂缝的检测应包括确定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形态和数量,裂缝的位置可用目测的方法确定,裂缝的长度、宽度可采用裂缝刻度放大镜等仪器量测,并应绘制裂缝分布图。对于仍在发展的裂缝,应进行定期观测。
3 当结构构件出现风化、腐蚀的情况时,应先对建筑物进行普查,对风化、腐蚀严重处,应逐一测定构件的风化、腐蚀深度和范围。
4 对砌体结构受到的损伤进行检测时,应确定损伤对砌体结构安全性的影响。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损伤可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测:
1) 对环境侵蚀,应确定侵蚀源、侵蚀程度及侵蚀速度。
2) 对火灾等造成的损伤,应确定灾害影响区域和受灾害影响的构件,确定影响程度。
3) 对于人为的损伤,应确定损伤程度。
关于整治房屋胡乱改造的相关条例: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房屋改造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写要求:
一、 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编写应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报告应文字简练、术语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结论准确。
二、 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检测鉴定目的、范围及依据;
3 检测鉴定项目与内容;
4 现场检查、检测结果;
5 结构复核验算结果;
6 综合分析、鉴定评级;
7 检测鉴定结论;
8 处理建议;
9 附件。
三、建筑物概况应包括以下信息:
1 阐述鉴定项目的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层数等基本信息,强调项目的一性,应附有照片验证。
2 阐述鉴定项目的地基基础类型、所处地段的地址概况;鉴定项目的结构形式(结构平面的主要轴线尺寸、主要材料的强度、抗震设防等级等)。
3 阐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勘探、监理、监督、检测及维修等参建单位的信息,参数开工、竣工和投入使用时间。
4 阐述改建和改变使用功能等有关情况,阐述鉴定项目的外部环境。
5 阐述委托方要求检测鉴定的原因。
四、检测鉴定目的、范围及依据:
1 简述该项目检测鉴定的目的: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鉴定;主要建筑物的定期鉴定;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建筑物**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为制定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鉴定;各种应急鉴定;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引起的鉴定等。
2 根据委托方的鉴定目的,明确本次鉴定是针对建筑物整体、建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还是对局部结构或是其中某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构件。
3 根据鉴定目的,有针对性地列出检测鉴定工作所依据或参照的标准、规范、法律和法规;图纸、勘察报告等其他技术依据及其出处。
五、检测鉴定项目与内容:详细列出依据检测鉴定方案所做的检测鉴定项目和补充检测项目,各检测项目采用的检查、检测方法及其采用的仪器常见第4、5章。
六、现场检测结果:
1 对各项检查、检测结果分别进行汇总,详细进行分析。
2 对于混凝土强度等项目能进行批量推定的进行批量推定,应详细列出推定的依据、公式、过程、结果。
3 异常值的剔除应说明其原因。
4 因为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按照原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的项目应说明其原因及其其它补充措施。
七、结果复合验算:
1 结构复核验算应符合本标准*6章的规定。
2 结构复核验算分为手算与机算两种方式,手算的应说明所采用的规范及其公式,机算应明采用的软件类型与版本。
3 列出各项参数取值,简要表述各项复核验算结果,按照构件类型分别列出计算复核的结果。
4 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构件应详细列出。
八综合分析、评级:依据检测和验算结果,进行建筑物安全状况、损害原因分析,按标准对鉴定建筑物进行安全等级评级。
九、检测鉴定结论:按检测结果和分析、安全等级评价,给出符合委托项目鉴定目的的鉴定结论。应指出有安全隐患的构件或者检查、检测项目,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者问题很多时,应绘制分布图。
十、处理建议:针对委托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附件: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各项检查、检测报告;结构复核计算报告;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报告正文引用的相关资料,必要时附上引用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条文。
十二鉴定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报告经鉴定人员签名后加盖鉴定机构印章。有计量认证要求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报告必须盖有计量认证的CMA章;涉及结构设计复核的计算结果必须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印章或签章。
十三、有关方面对鉴定报告有疑问时,鉴定机构应认真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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