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的形成,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方面原因
一、房屋缺乏维修保养城镇住房中,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房屋占一半左右。长期以来, 公房部分由于房租太低, 以租不能养房, 造成房屋失修失养私房部分, 房主一般较没有人力、财力进行主要结构的修缮。象病人一样, 有病不及时**,天长日久, 病情趋于恶化。从成都市八一年洪灾期间危房普查中发现, 这类房屋占80%左右。
二、由于设计不恰当、结构不合理形成的危房长期以来, 在较左思潮的影响下, 不重视科学技术, 片一面追求“ 低标准, 低造价” ,如成都市在五十年代末, 六十年代初建的一批土坯墙承重楼房, 红砖粉、砖扁壳结构楼板, 拱足无圈梁等, 因结构不合理, 建后十几年, 便成了危房。
三、违反施工程序形成的危房由于片面追求施工速度, 没有图纸先施工, 或边设计边施工, 缺乏科学依据, 往往也形成危房。四由自然力形成的危房指由于地震、风、洪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危房。
五、由于用户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载使用形成的危房。
六、由于施工干扰形成的危房如新旧建筑物施工时, 间距太近, 改变了地基的应力状态等一, 容易造成原有建筑物的墙体开裂。
七、由虫蛀形成的危房指白蚁、蛀虫对木结构建筑的破坏形成的危房
危房评估等级划分检测鉴定的基本知识: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较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
1.3.3 危险点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 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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