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检验测试技术的发展前景
较加准确、减少损伤、快捷方便无疑是已有检验测试技术改善和提高的发展目标。检验仪器和设备在结构的检验与测试技术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没有仪器设备就无法进行检测,而质量好、操作方便的仪器设备是高质量检测工作的**。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检测仪器设备在总体上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性能不稳定、功能少、寿命短、体积大等方面。合理确定检测数量、合理布置检测位置、减小检测结果的不确定性、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等,是所有结构检验与测试工作面对的问题。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和检测要求的提高,一些新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如高强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新型墙体材料的强度测试方法及质量评定方法等。钢结构的检验与测试是较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钢构件材料物理力学性能的现场无损验测技术、钢构件应力的现场无损测定技术和结构关键部位应力及损伤现场测试技术等是目前亟待发展的技术。
统一回弹仪检测方法,保证检测精度是本规程制定的目的。回弹法在我国使用已达四十余年,国外在使用回弹法时精度并不高,有的只能定性判断混凝土质量,不能定量给出具体的强度数值。但回填法在我国却越用越广泛,这不仅是因为回弹法简便、灵活、符合国情,较是由于我国已解决了回弹法使用精度不高和不能普遍推广的关键问题,为了解决使用回弹法时出现的混乱状况,如有的按照国外进口仪器使用说明书使用,有的不知回弹仪要检定成标准状态,有的不测量碳化深度值等等。因此有必要统一检测方法,保证检测精度,使其在监督、检验结构工程和混凝土质量重发挥应用的作用。目前国内常用于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回弹仪,其标准状态下的冲击能量为2.207J、示值系统为指针直读式。
由于回弹法测试具有快速、简便的特点,能在短期内进行较多数量的检测,已**代表性较高的总体混凝土强度质量,故作此规定。原规定按批进行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较小的构件,只需布置5个测区如果强调不少于100个测区的话,则被测构件数量过大。因此将其改为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
此外,抽取试样应严格遵守“随机”的原则,并宜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会同检测单位共同商定抽样的范围、数量和方法。
原规程对长度不小于3m的构件,规定其测区数不少于10个,对长度小于3m且高度**0.6m的构件,规定其测区数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5个。例如柱子就应按高度决定其测区数。此外经多年实践,认为长度不小于3m的构件其测区数不允许少于10个测区数的规定过于严格,加大了检测工作量。一般民用建筑,尤其是砖混住宅,梁、柱尺寸不大,不必拘于原规定测区数。因此改作某一方向尺寸小于4.5m,另一方向尺寸小于0.3m时,作为是否需要10个测区数的界线。
检测时必须为混凝土原浆面,已经粉刷的须将粉刷层除京,注意不可误将砂浆粉砂层当做混凝土原浆面进行检测。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房屋的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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