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第三方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单位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以砌体结构为例,检测鉴定内容如下:
一、检查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时,应检查实际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与有效设计图纸资料符合程度以及结构变动情况:
1 房屋总高度和总层数以及高宽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情况。
2 墙体平面布置对称或基本对称情况。
3 楼梯间设置在房屋尽端和转角处情况。
4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闭合情况,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或开口墙端部未设置构造柱情况。
5 墙体布置沿竖向上下连续情况,横墙间距较大值满足要求和底部几层存在有抽掉墙体的大开间情况。
6 房屋有无错层。
7 结构墙体拆改所涉及的楼层、部位情况。
8 对于进行过加固的多层砌体房屋应检查加固范围和方法以及改变了结构体系的情况。
二、砌体结构检测的内容应包括:砌筑块材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纵横墙拉结筋配置和楼板搭接连接等构造措施,结构和构件变形,以及构造柱、圈梁布置与构造,混凝土构件强度、配筋,承重梁的截面尺寸和圈梁的高度等。
三、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操作与强度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砌筑块材和砌筑砂浆强度应按规定的检验批数量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批的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砌体房屋建筑,宜将砌筑块材和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连续三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Ⅱ类砌体房屋建筑,宜将*1层同一强度等级的砌体墙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有地下室时也可把同一强度等级的砌体墙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其他楼层可将砌筑块材和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相邻两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Ⅲ类砌体房屋建筑,宜将每层砌筑块材和砂浆强度等级相同的砌体墙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五、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连接措施,应通过图纸等资料核查和现场必要检测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1、装配式楼(屋)盖房屋和砖拱楼(屋)盖房屋圈梁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情况。
2、预制楼板搭接长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情况。
3、检查与检测纵横墙交接处的咬槎砌筑质量或有无设置水平拉结筋情况。
4、房屋中构造柱的设置部位与构造措施。
5、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构件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其局部尺寸和连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情况。
6、墙体的砌筑质量,砌筑留槎状况及洞口砌筑质量等。
7、墙体、柱(壁柱)、梁垫尺寸。
七、砌体房屋建筑的裂缝、损伤、变形和缺陷的检查与检测,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宽度、深度以及变形、损伤、缺陷的程度,对较严重的裂缝、损伤和缺陷应检查和判断其形成原因。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地基和基础的安全性鉴定
一、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应按地基变形、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地基稳定性(斜坡)等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二、地基、桩基的安全性鉴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2、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房屋建筑,应进行历史情况调查和实地考察,以评估场地地基的稳定性;
3、当需要对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根据程勘察档案和有关检测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还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定。
三、当地基(或桩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房屋建筑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Au级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房屋建筑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Bu级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房屋建筑的上部结构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Cu级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房屋建筑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预制构件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1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Du级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房屋建筑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着;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3mm;现浇结构个别部位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
注:本条规定的沉降标准,仅适用于建成已2年以上、且建于一般地基土上的房屋建筑;对建在高压缩性粘性土或其他特殊性土地基上的房屋建筑,此年限宜加长至5年。
四、当地基(或桩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地基基础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且房屋建筑完好无损时,可评为Au级。
2、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但房屋建筑局部有轻微损伤时,可评为Bu级。
3、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且房屋建筑局部存在损伤时,可评为Cu级。
4、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要求、且为房屋建筑有较严重损伤时,可评为Du级。
五、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稳定性(斜坡)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标准评定:
Au级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现场查勘与检查工作的要点与要求:
对建筑外部进行检查时,需要调查和查明以下内容:建筑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建筑的倾斜、变形;场地类别及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建筑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建筑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建筑疏散出口及其周边的情况;建筑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对建筑内部进行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并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震前已有的损坏与震后的损坏;对重要部位、关键构件及连接,应剔除其表面装饰层或障碍物进行核查。
其中,对多层砌体建筑和砖混民房进行震害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与楼梯间墙体构件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砌体结构的整体牢固性(包括纵横墙拉结、圈梁与构造柱设置的完整性
和全闭合性、楼板与墙、梁联系的牢固性);圈梁、构造柱的设置与连接构造;承重(包括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并注意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
对钢筋砼框架房屋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框架梁和楼板以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检查时,应着重区分主要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及非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一般裂缝与剪切裂缝、有剥落或压碎前兆的裂缝、粘结滑移的裂缝及搭接区的劈裂裂缝等。
对高层钢筋砼结构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框架柱、梁、抗震墙和连梁,并检查楼、屋盖梁、板及框架填充墙和围护墙,以及**屋面的结构构件和设施。
对底部框架砌体房屋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底部抗震墙和底部框架柱,并检查框架梁和上部砖墙以及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同时应检查两种结构结合部及框架托墙梁的损坏。检查时,应区分底部抗震墙的损坏与填充墙的损坏。
对多层内框架砌体房屋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其结构体系、承重墙体、**层墙体,并检查内框架柱、梁及柱头、梁端的损坏;支承处墙体开裂等,以及非承重墙包括纵向外墙(墙垛)的损坏状况。
对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屋盖与屋架支撑、柱**与屋架连接,并检查天窗架,柱间支撑和墙体(围护墙),并注意检查高低跨封墙、山墙**部、女儿墙封檐墙等的状况。
对单层砌体柱厂房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砌体柱(墙垛)、纵墙和山墙,并检查屋盖及其与柱的连接。
对单层空旷房屋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山墙、大厅与前、后厅连接处和大厅与前、后厅的承重墙及舞台口大梁等;若为影剧院和大会堂,尚应检查舞台口的悬墙、屋盖等。
对传统简易结构民房进行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木柱、砖、石柱、砖、石过梁、承重砖、石墙和木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附属构件。
关于无竣工手续、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或不全的房屋,因补办产权登记而委托的安全鉴定:技术风险大,须细致、谨慎!
一是:因为设计与质量未受控,实体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安全隐患很难查清楚、弄明白(尤其是体系与连接)。鉴定中如果单凭外观检查,通过有无裂缝、变形等损坏迹象,评判构件的性,而结构分析工作欠缺,鉴定结论往往是草率的、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二是:对未经质监或验收而投入使用的房屋,选择《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是不合适的。 《危标》仅适用于承重构件已出现异常情况的合法房屋,即仅适用于险房鉴定,不适用表面无虞、内在黑幕覆盖(质量状况不明)的违建房屋。
我们必须明白:没有裂缝并不代表结构安全无虞,现场未发现裂缝的可能原因有很多:荷载尚未达到设计标准、按度设计的安全富余度(承载力极限值、变形极限值)、结构体系冗余度的有利作用。
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4):
对施工验收资料缺失、未经竣工验收房屋实施安全鉴定时,明确要求:
一是所有构件都要纳入检查,包括基础和上部结构实体质量的检测、检验。
二是鉴定内容应包括结构性鉴定与抗震能力鉴定。按附录F.2节:若补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则应根据详细调查、检测结果,对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与抗震能力进行验算和构造鉴定。
三是必须整体建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