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民房房屋加建加层改造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屋面承重检测鉴定、屋顶承载力检测鉴定评级:
1、调查厂房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录像等方法,记录厂房主体结构和承重构件。
3、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4、必要时应根据厂房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根据现行规范验算厂房结构的安全储备。
5、综合判断厂房结构现状,确定厂房安全程度。 厂房评定: 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组合项目的评定等级分为A、B、C、 D四级,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将厂房评定单元的承重结构系统划分为若干传力树。
二、传力树中各种构件的评定等级,可分为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两类,并应根据其所处的工艺流程部位,按下列规定评定:
1、基本构件和非基本构件的评定等级,应在各自单个构件评定等级的基础上按其所含的各个等级的百分比确定:
(1)基本构件:
A级含B级且不大于30%;不含C级、D级;
B级含C级且不大于30%;不含D级;
C级含C级且小于10%;
D级含D级且大于或等于10%。
厂房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
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
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房屋承重检测鉴定现场检测内容如下:
现场宜检查建筑物使用工况与设计要求的符合程度,施工质量观感和实体的变形、开裂等。
一、现场检测宜**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当必须采用半破损或破损检测方法时,应选在非主要受力部位。
二、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对于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可选用地方标准;
3对同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应按地方标准执行,检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操作要求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作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
三、既有建筑物的结构检测抽样宜根据受检建筑物的资料情况进行分类:
1 A类:基建程序齐备、结构图纸齐全且真实有效,施工质保资料基本齐全且真实有效。
2 B类:基建程序齐备、结构图纸不齐全但真实有效,施工质保资料缺失或部分缺失。
四、建筑结构的抽样检测方案,可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按下列原则选择:
1材料、强度、几何尺寸、配筋等应随机抽样,抽捡数量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2结构损伤宜采用全数普查、重点抽查的方法。
3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应选择对结构影响大的部位进行抽样。
4对结构构件进行现场载荷试验时,对于同类构件宜选取受力较大、自身现状较差、所处环境恶劣、缺陷暴露较多的构件进行。
五、当没有足够的依据证明原材料性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原材料性能宜在结构实体中抽查验证。
六、现场检查与检测应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当验算被鉴定构件和结构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构件和结构验算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2、构件和结构验算使用的验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取值;
4、应按验算所依据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选择安全等级,并确定结构的重要性系数γo的取值。
5、构件和结构上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用的组合和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地基变形、温差和收缩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力有显着影响时,应计入由之产生的附加内力。
6、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验收资料齐全,且现状良好,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并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确定其标准值。
7、构件和结构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 偏差等的影响。
8、当需检查设计责任时,应按原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施工图及竣工图,重新进行复核。
二、构件和结构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2、检测应按本标准划分的构件单位(见附录E)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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