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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检测办理流程

发布:2023-06-26 13:49,更新:2024-10-06 09:00

鉴定原则、分类:

1、鉴定原则

通过对现有此类建筑的调查和对已有检测鉴定资料的分析,发现大部分工程有设计图纸,部分工程有原材料和混凝土试块送检等施工技术资料,现场检查大部分建筑的质量状况良好,能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要求; 只有部分工程存在无设计图纸、无施工技术资料、改变使用功能等问题,而现场检查存在明显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不到5%。所以,在处理此类建筑时,其检测鉴定应属于质量确认性鉴定, 主要目的是对有严重质量隐患的建筑作出甄别, 对大部分建筑进行质量确认使其正常使用。目前现行的国家程检测鉴定标准,均是针对建筑物全面的安全性鉴定而制定的,对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的要求比较高,而相应的检测鉴定费用也很高,不完全适合如此巨大数量建筑的质量确认性检测鉴定。为结合实际做好该类建筑的检测鉴定工作,我们提出了“ 分类鉴定、质量抽检、结构复核、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的检测鉴定原则,即依据其质量状况对建筑进行检测鉴定分类,对大部分建筑进行质量抽检确认,对有严重质量隐患的建筑进行重点检测和处理,通过结构复核保证建筑的整体质量安全。使检测鉴定工作真正做到简便易行、重点**, 尽量减少质量较好程的检测数量,降低检测鉴定费用。同时,也不放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
2、鉴定分类
根据检测鉴定原则, 在既有建筑检测鉴定前应对现场质量状况和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调查, 并依据其现状级别和资料的完整性确定检测鉴定的类别。建筑的检测鉴定可分为以下三类:
a类现状较好且资料完整;
b类现状一般且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
c类现状较差,或现状一般但结构设计不合理,或缺少主要资料。建筑现状级别应通过建筑现状调查来确定。建
筑现状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2.1 结构布置及结构类型;

2.2 结构和构件连接构造;
2.3 使用荷载情况;
’2.4结构使用条件改变情况;
2.5地基变形和基础不均匀沉降情况;
2.6结构构件变形情况;
2.7结构构件及围护结构构件裂缝分布、数量和其它缺陷;
2.8 屋面、地下室和卫生间及用水部位的渗漏情况。

工程施工质量检测鉴定地基基础检测
一、地基基础检测包括补充程地质勘察、地基检测、基础检测、地基竖向和水平向变形观测等。
二、按预定功能使用且未见明显不均匀沉降的下列既有建筑物可不作补充程勘察:
1  以花岗岩残积土硬塑带、全风化花岗岩和强风化花岗岩作持力层的**地基;
2  以砂土和低压缩性土作持力层且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存在软弱下卧层的**地基;
3  振冲挤密桩和砂石挤密桩复合地基; 
4  未见明显地面沉降的桩基础;
5  鉴定单位认为不需勘察的。
三、下列建筑物宜补充程地质勘察:
1  由于地基基础问题引起的专项鉴定中,无程地质勘察报告、或已有的程地质勘察报告不能满足鉴定验算要求、或对勘察质量有怀疑的;
2  根据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的建筑物未发现设计失误但地基基础已出现不均匀沉降迹象的;
3  鉴定单位认为需要补充勘察的。
上述勘察技术要求应由鉴定单位提出。
四、由于地基处理问题引起的专项鉴定,宜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60有关规定对地基处理工程进行检测。
五、验证施工资料可信性的基础结构检测的数量不宜少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规范》GB/T 50344要求的30%且不少于3个样本,进行批评定的基础结构检测数量宜符合GB/T 50344要求。检测点布置应有针对性。
六、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当施工资料证明施工质量符合要求且可信、上部结构现场检查与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既有建筑物已按预定功能使用且未见明显的不均匀沉降时,其地基基础可不作检测。
七、下列情况宜对基础结构进行检测:
    1  柱下独立基础、上部结构刚度较小、基础计算模型与实际工况较接近且基础结构的抗力设计值与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之比不大于1(R/γ0s<1);
2  地基不均匀沉降在建筑物上已出现明显反应;
3  施工资料已证明基础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设计验算处理意见或设计处理措施不当;
4  无施工资料或施工资料不能证明基础结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5  鉴定单位认为需要检测的。
    上述检测的项目、数量、位置等由鉴定单位提出。对于3、4款情况,检测数量宜符合批评定要求。
八、对桩基础质量有怀疑时宜进行现场开挖检查,观测上部桩身外观质量和受损情况,开挖深度不宜小于2倍桩径,开挖数量不宜少于基桩总数的3%且不少于6根;必要时可钻取芯样检测桩体混凝土抗压强度。对于灌注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竖向钻芯检测,检验持力层岩性、成桩质量和混凝土抗压强度。
九、建筑物宜作整体倾斜观测,可根据不同的检测条件与要求,选用经纬仪、电子全站仪、激光铅垂仪等方法。同一轴线上的测点不应少于2点,建筑物的外转角处均宜布点。不同检测方法的测点布置、检测技术要求和数据分析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同时应充分估计施工误差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十、当建筑物已出现不均匀沉降迹象时应做沉降观测,沉降包括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同一轴线上的测点不应少于2点,建筑物外转角处均宜布点,观测时间不宜少于3个月。
十一、靠近河岸、边坡等临空面的鉴定项目,当对场地或地基稳定性有怀疑时宜作水平变形观测,测点布置、观测频率和周期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由鉴定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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