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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自建房屋结构质量检测鉴定服务中心

发布:2023-09-19 10:13,更新:2024-11-21 09:00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的一般规定:

1.1.1一般情况下,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报告封面;

b)  报告注意事项;

c)  报告首页表格;

d)  报告主体目录;

e)  报告主体: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目的和依据;

3)       结构检查情况;

4)       鉴定结论。

f)  报告日期;

g)  鉴定单位信息。

1.1.2根据鉴定需求和目的,报告主体还可增加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图纸资料调查;

b)  结构检测情况;

c)  结构承载力验算;

d)  处理建议;

e)  附件(照片或附图等)。

1.1.3鉴定报告注意事项主要用于提示报告阅读者需注意的问题,主体内容参见附录B.2。

1.1.4鉴定报告首页表格及主体具体内容可视本规范*6章各鉴定报告类型进行相应选择,各类型专项报告首页表格格式参见附录B.3至附录B.5,报告主体格式参见附录B.7。

1.1.5报告审核人应为鉴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名人,报告签发人应为鉴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名人。

1.1.6报告日期应为报告审定签发的日期,应与首页表格下方的报告日期一致。

1.1.7鉴定单位信息应包括鉴定单位的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

1.1.8鉴定报告各部分内容的字体和字号格式参见附录C。

房屋结构中主要材料性能的现场检测

3.1混凝土

3.1.1可根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08-223-96抽样检测混凝土强度,并按《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进行混凝土强度校正。也可根据《后钻拔出法测定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DBJ08-215-95,检测混凝土强度。

3.1.2混凝土构件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10个,抽样部位应按现场测试条件和房屋结构特点合理分布。

3.1.3用于混凝土强度校核用的混凝土芯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1.4根据《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CECS21:90检测可疑混凝土构件缺陷。

3.2钢材

3.2.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抽样采集钢材加工成试件,按《金属拉力试验方法》GB228,确定结构钢材的力学性能。

3.2.2如现场条件不容许采集用于测试力学性能的试样,可根据《钢铁及合金中碳量的测定》GB223.1,采用钢末化学分析方法,通过确定钢材的品种,推定钢材的力学性能。

3.2.3钢材抽样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和现场测试条件合理分布,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3个。

3.2.4可采用X-射线、磁粉和超声波等方法对钢材进行探伤。

3.3木材

3.3.1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现场抽样采集木材加工成试件,按《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1935、《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方法》GB1936、《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试验方法》GB1937、《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试验方法》GB1938、《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1939确定木材相应的力学性能。

3.3.2木材抽样数量和部位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和现场测试条件合理分布,抽样数量每层不应少于3个。

3.3.3可采用敲击法确定木材的老化程度。

3.4砌体

3.4.1可通过检测砌墙砖和砌筑砂浆强度,采用间接法测得砌体强度。

3.4.2可在现场抽取砌筑砖,清洁砖表面后,按《砌墙砖(外观质量、抗压、抗折强度、抗冻性能)检验方法》GB2542,确定砖强度等级。

3.4.3可在现场抽样采集砌筑砂浆颗粒,取样部位每层不应少于3外,可按《现场砌筑砂浆筒压强度试验方法》GBJ08-212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3.4.4可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标准,推定砌体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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