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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建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检测鉴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发布:2023-11-06 13:41,更新:2024-05-08 09:00

中山市自建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检测鉴定主要有哪些方面

影响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准确性的因素有哪些:

1、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

许多的技术人员虽然经过了培训,但未能对检测相关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深入的理解和研究,加之实际经验不足,在检测过程中分不清外界因素干扰,出现漏检、误检甚至错检的情况,较终的结果不真实。

2、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

作为检测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态度进行检测工作。但少数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人为造成检测结果失真;或在检测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心大意,试验方法不正确或不认真,较大的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影响现场检测质量的因素

1、检测仪器

检测仪器的使用,直接影响现场采集的数据的准确程度。

2、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非标方法必须在检测报告中注明)。一般来说,检测方法必须操作方便、科学。作为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须能够保证检测结果具有真实的代表性。现场检测结果是否准确与很多因素有关,通常有以下情况。

2.1检测方案的制定和样本空间的确定

现场检测是随机的,是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对新建建筑的实体质量的评价。检测单位检测人员在制定检测方案时应在相关规范、标准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原则。

2.2现场抽样原则

当明确了检测方法、检测范围和检测部位后,合理选择抽样数量是经济科学评判构件质量的关键。基本原则是按相关标准要求抽取构件。抽取构件时,应随机抽取并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

现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因而在管理方面受地方传统、经济情况、环境和真实需要的限制,存在着地方差异。因此,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发展还有诸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一是房屋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对于各省市来讲,如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对出现的隐患进行整治,没有统一的实施标准,因此各地的管理实施力度良莠不齐,造成一定的地区差异性。而这种不完善也直接影响到**职能的发挥。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不利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只有从国家到地方都做好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消除隐患,才能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同时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二是 房屋鉴定秩序存在一些混乱。由于按照国家规定,对于房屋鉴定这项工作,房屋安全鉴的相关机构可以按照非营利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让一小部分人钻了规定的空子,一些与房屋安全鉴完全无关的部门也参与。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个房屋的鉴定得出了不同的鉴定结果,造成混乱。这样的行为背后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申请鉴定当事人的利益。三是房屋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房屋鉴定工作相关的新标准、新技术不断提升,必须有一批拥有新的专业技术知识、高水平、高素质的房屋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来相适应。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人员素质确实令人不容乐观,特别是有的县级鉴定机构多仅有两名鉴定人员,有的甚至只有一名,并且都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四是房屋安全鉴定仪器配备严重不足。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要求要配备光学经纬仪、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碳化深度检测仪、钢筋检测仪等。但很多鉴定机构都没有配备齐全,有的仅配备照相机、测距仪,有的甚至任何仪器都没配备,仅靠眼观目测来完成。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房屋的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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