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钢结构厂房质量安全检测 专业检测鉴定机构
龙岩市钢结构厂房质量安全检测 专业检测鉴定机构
钢结构检测鉴定办理过程:
1、对房屋结构类型、建筑层数、房屋地址、建造年代、房屋朝向、房屋装修概况及房屋用途进行现场调查。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图纸,对房屋钢结构布置、构件尺寸、层高等进行复核;未能提供设计图纸的对各栋房屋现有上部结构的布置、构件尺寸、层高等情况进行现场测量并绘制结构图。
3、对房屋钢构件目前出现的裂缝、损坏、涂层脱落、钢材锈蚀、节点损伤、焊接外观缺陷、连接紧固状况等外观损坏进行检查鉴定。
4、依据国家规范标准采用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对钢构件表面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5、依照国家相关检测、验收规范选取部分钢屋架及钢结构构件,采用超声或磁粉探伤作焊缝检测,检测鉴定是否有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6、采用轴力计和扭矩扳手对钢结构螺栓连接部高强度螺栓的扭矩系数进行检测鉴定。
7、采用电子经纬仪对房屋竖向构件进行垂直度测量,分析房屋是否出现倾斜、变形及不均匀沉降现象,具体检测数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确定。
8、采用全站仪或拉线法对屋架、桁架及其杆件的挠度变形进行检测鉴定。
9、对型钢构件采用游标卡尺和千分尺对钢材的厚度进行检测鉴定。
10、对管材钢构件采用超声测厚仪对其管材的壁厚进行检测鉴定。
11、采用表面硬度法对钢材的强度进行检测鉴定。
12、采用涂层测厚仪对钢构件的防腐或防火涂层厚度进行检测鉴定。
13、依据国家规范标准对网架结构螺栓球进行磁粉探伤。
14、根据现场实际检测数据及设计要求,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及国家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对房屋的上部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评定房屋目前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后期的安全使用要求。
15、根据检查、检测情况和验算结果,依照《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或《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判定该房屋结构安全性是否满足目前的使用要求,评定目前房屋的性等级,并对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及目前出现结构损坏的构件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
钢结构检测鉴定的相关规定:
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相关的施工检测规范,对建筑钢结构工程材料及焊接质量的检测有以下要求:
一、检测单位必须**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专项检测资质,并**相应的计量认证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探伤方法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资格证书且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登记。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对进场的原材料及成品应实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1、钢材
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在甲方、监理见证情况下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⑴、国外进口钢材;
⑵、钢材混批;
⑶、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
⑷、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
⑸、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
⑹、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
2、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1)、钢结构连接有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膨胀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出厂合格证,其品种、型号、规格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见证下随机抽样检验其扭矩系数,复验报告的资料应符合GB50205—2001的规定。
4)、普通螺栓作为连接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较小拉力载荷复验,其结果应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3、钢结构焊接工程中所用的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焊钉、焊接瓷环和施焊用的保护气体等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焊条应符合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钢结构检测鉴定原则:
钢结构工程安全鉴定原则: 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的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时的极限状态。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除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外,应只考虑荷载短期效应组合。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在计算强度和稳定性时,动力荷载设计值应乘动力系数;在计算疲劳和变形时,动力荷载标准值不应乘动力系数。计算吊车梁或吊车桁架及其制动结构的疲劳时,吊车荷载应按作用在跨间内起重量大的一台吊车确定。
设计钢结构时,荷载的标准值、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动力荷载的动力系数以及按结构安全等级确定的重要性系数,应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采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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