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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房屋安装电梯安全检测报告
发布时间:2024-10-01

房屋安全鉴定——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较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较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根据结构布置情况,本工程划分为一个鉴定单元,包含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三个子单元。

⒊抗震设防类别、设防标准及抗震鉴定程序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程分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和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等四个抗震设防类别。本工程作为幼儿园教学用房使用,根据《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相关规定,其抗震设防类别确定为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较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0g)。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本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按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考虑,属于B类建筑,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对B类建筑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⒋构件编号说明

构件编号说明:构件名称中,Z表示柱,L表示梁,Q表示墙,**数字代表楼层数(其中“W”表示屋面),“-”后面的数字及字母表示构件所在的轴线。

常见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有哪些内容:

1.1房屋安全性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房屋所在环境、对房屋作观察、查勘、检测、试验、复查原始资料和必要的验算,得出房屋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对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作出房屋安全度的结论,同时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建议。房屋定期或不定期的鉴定检测,也是房屋维修管理的一项相当重要的经常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房屋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具有技术鉴别判断性、评估性的检查鉴定。
1.2房屋的危险程度鉴定(即危房鉴定)。对那些**期服役、先天不足、管理不善、使用条件恶劣及人为因素等的影响,造成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变异,局部或整体坍塌的,需要作进一步检查检测判断分析鉴定,以确定房屋的危险程度(一般是指单栋建筑物)。
1.3房屋的安全性评价。包括厂房、办公、住宅楼、烟囱、围墙等,其评价内容是以度、完损等级和危险程度进行技术性鉴定检测,从而给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及维修提供可行的依据。
1.4需改变使用功能的结构安全度鉴定。凡需改变或已经改变旧房使用功能的必须作出鉴定论证,这主要应视旧房的结构牢固程度,鉴别其改变用途以后是否因增加负荷或拆改结构而影响安全,鉴别在改变用途前其结构能否满足新的使用功能要求。
1.5旧房加层改造前的可行性技术鉴定。
1.6相邻房屋间影响程度的技术鉴定。
新建房屋施工(如打桩、开挖、排水等)对相邻房屋的影响。相邻房因建房时间的先后不同,产生损坏的纠纷赔偿处理,都应对房屋自身的影响程度作出鉴定。
1.7其他技术鉴定。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纠纷鉴定等。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房屋的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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