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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房屋加建改造检测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

发布:2023-06-29 14:23,更新:2024-05-16 09:00

哪些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六)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七)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八)房屋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九)从事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十)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七)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举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安全性鉴定或房屋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研究。
1、检测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资格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的部门并不是一的,检测部门的资质审查一般问题不大,但检测人员的资格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单位中的人就具有检测资格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检测资格呢?这些问题到目前为止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甚至有的单位启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兄弟做检测工作,启用非专业人士做鉴定工作,这不是让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处于越鉴定越不安全的地步吗?
2、鉴定检测人的责任问题。

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房屋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鉴定检测人(指法人)赔偿比例又该如何介定?
3、鉴定机构不按规定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使用行政章代替“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这种报告又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4、委托方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委托方采用不正当手段,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5、规范标准及个人观点的责任。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国家规范中有些条文的规定可能本身就不科学,或者有些*的个人观点通过国家规范的形式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又由谁来承担呢?
6、法院*鉴定单位的责任。

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房屋安全性的鉴定工作,有时人民法院的法官*鉴定单位或鉴定人,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就是不科学又不合法的做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

在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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