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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校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怎么办理

发布:2023-07-04 13:55,更新:2024-11-24 09:00

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房屋分类:

 在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中,可依据资料提供情况、房屋建筑状况和房屋建筑功能的重要性分为以下三类:

1Ⅰ类: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和施工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划为Ⅱ类:

1)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但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或房屋建筑的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但房屋建筑状况一般

2)1980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具有有效建设资料,房屋建筑状况良好或一般,使用功能与设计相符。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划为Ⅲ类:

1)1980年及以后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关键资料缺失;或虽有有效建设资料,但房屋建筑状况较差;2)1980年以前建造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无有效建设资料,或房屋建筑状况较差,或使用功能与设计不相符;

3)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或乙类的建筑。 

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的详细内容:

一、各类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综合安全性检测鉴定,应按房屋建筑初步检查划分的类别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Ⅰ类房屋建筑,当检测结果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规定时,可按原设计材料强度等级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承载力验算。 房屋建筑的实际材料强度等级经检测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规定,但发现存在结构体系或构造上的缺陷时,应按Ⅱ类房屋建筑进行补充抽样检测和鉴 定; 实际材料强度等级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原结构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规定时,应按Ⅲ类房屋建筑进行补充抽样检测和鉴定。 
2 对于Ⅱ类房屋建筑,当检测结果存在比较严重问题时,应按Ⅲ类房屋建筑要求进行补充抽样; Ⅱ类和Ⅲ类房屋建筑均应按检查和检测结果进行结构安全与抗震承载力验算。 
3 应根据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的需要合理确定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并能为结构综合安全性鉴 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数据;抽样检测的对象和部位应具有代表性,应选取影响结构安全 与抗震性能的关键构件进行检测;当采用局部破损检测方法时,宜选择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取样, 且尽可能减小对结构构件安全的影响。 
4  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抽样。 
5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取样造成的构件局部损伤。 
二、结构构件内力分析,应分别进行不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和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两种情况的 计算;两种作用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和《建筑 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 
三、房屋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可分为不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和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两种情况: 1 不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按式(3.3.3-1)进行: 
S1 £ R /g 0(3.3.3-1)
式中 S1—不考虑地震作用的内力组合设计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其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木结 构设计规范》GB50005 的规定。g 0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于安全性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于安全性等 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于安全性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2 考虑地震作用内力组合的构件承载力验算应按式(3.3.3-2)进行:
S 2 £ R '/g Ra(3.3.3-2)

式中 S2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 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和本标准的规定采用。R ' —考虑结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设计值。g Ra —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 类建筑抗震鉴定 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承载力抗震 调整系数值的 0.85 倍采用。 

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建筑结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中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使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3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结构构件作用效应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作用的组合、作用的分项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执行;
2)当结构受到温度、变形等作用,且对其承载有显着影响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内力。
4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根据结构的实际状态按下列原则确定:

1)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查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上款的要求,应进行现场检测,并确定其标准值。

5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6 构件变形、缺陷、损伤的影响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对于**过允许限值的构件变形,应考虑产生附加的作用效应;
2)对于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的开裂构件,应考虑其刚度的降低;

3)对于可以量化的构件损伤或缺陷,可按* 5 款扣除损伤或缺陷后的截面尺寸考虑,并单独进行该构件的承载力验算; 

4)对于不能量化的构件损伤或缺陷,或虽能量化但不能在构件承载力验算中考虑其影响时,可先按无损伤或缺陷的构件计算其构件承载力,再根据损伤或缺陷程度评价其对承载力的影响程度, 确定构件承载力;

五、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中,在对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分别进行检查、检测的基础上,应同 时进行结构安全性与建筑抗震鉴定,并对影响结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分别给 出明确的结构安全性与建筑抗震能力的鉴定结论与评级,并应给出综合安全性评级和处理对策建议。

六、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尚应检查以下项目

1房屋建筑易局部损伤的构件(如悬挑阳台、挑檐、女儿墙等)状况。 
2房屋建筑人员疏散逃生通道的畅通情况。 

3 房屋结构防连续倒塌性能状况,特别应检查由于个别构件发生破损或变动结构主体而引发大范围倒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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