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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房屋加层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报告

更新时间:2024-05-28 09:00:00
价格:¥5/平方米
房屋新闻:住建房屋鉴定中心
检测项目:房屋安全检测
检测时间:3-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2965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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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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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房屋装修改造对结构整体安全性的影响分析

1.1装修改造中主体结构影响

装修改造对对主体结构的影响非常重要,其对主体结构改造一般有三种情况,主要是在承重墙上面进行打洞,可以将承重墙做成壁柜或者鞋柜,有效扩大房屋面积。还可以把建筑底层改造为店面房,这种改造成门连窗的方式将窗下墙拆除。较后一种情况是将非承重墙拆除,把隔墙位置进行更改。

由于主体结构改造对整体结构的安全性非常重要,一旦墙体的强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就会造成结构抗力出现下降,而墙体刚度发生改变,地震作用就重新进行分配。在窗下墙拆除以后,使洞口扩大,对结构底层刚度造成降低影响,成为薄弱层。如果上下层的洞口分布不规则,且各层刚度不够,就会使结构刚度中心发生改变,结构重心也会改变,发生地震时,会产生附加扭转,容易造成房屋转角以及端部出现地震作用,对建筑房屋造成不良影响,使得房屋没有较大的整体抗弯能力。

1.2建筑物的荷载和结构损伤影响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地面顶棚和墙壁进行装修的时候,都会造成建筑荷载出现变化,这些变化当中以建筑楼地面装修改造影响较大。通常情况下,建筑楼的地面装修为铺装地板砖,可采用大理石或者木材料。在二次装修时,通常情况下都采用直接在建筑层面上进行铺装,而面层的厚度至少比原先设计多40mm到50mm厚,这就造成了楼面承受的设计荷载加重至少在20%到30%之间的荷载重量。

建筑物改造结构设计应考虑的问题 
(1)建筑结构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及抗震验算(房屋改造后的抗震设防要求是否改变),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熟悉既有建筑物竣工图纸、现场勘察、分析对既有建筑物的鉴定报告,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及《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等现行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抗震计算分析,并满足其要求的构造措施;特别对于有屋顶增层、层间增夹层以及进行结构构件托换的改造工程必须根据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的连接方式(刚接、铰接等)确定合适的计算模型进行抗震计算分析。 
(2)根据给水排水、暖气通风、强电弱电等专业改造的内容来确定结构加固。                                      
(3)根据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增加的内容来确定结构是否需要加固。建筑使用功能改变包括既有建筑楼地面使用功能的改变及既有建筑楼地面改作楼、电梯间;建筑使用功能的增加主要包括屋顶增层、层间增夹层以及新增落地结构。楼地面使用功能的改变及屋顶增层,要考虑装饰荷载及活荷载的改变,既有建筑楼地面改作楼、电梯间、层间增夹层以及屋顶增层必须考虑对既有建筑结构在抗震性能方面的影响。
(4) 施工方案的确定。建筑物改造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既有建筑楼地面、屋面面层的拆除,墙体内外饰面的拆除,非结构构件、结构构件的拆除及加固,增加结构及构件,水、暖气通风、强电弱电等设备的安装等。既有建筑物的存在,使得工程施工方案不同于一般新建工程,确定施工方案时应全面考虑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
建筑物改造电气应考虑的问题
(1)变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面积、总用电负荷、供电距离能否满足;
(2)是否有强弱电井;
(3)消防监控室、弱电机房面积是否满足;

关于整治房屋胡乱改造的相关条例: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房屋管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房管办事处)承担相关具体事务。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指导与监督;

(四)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五)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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