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幼儿园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多层校舍抗震检测鉴定的程序和适用标准
1、多层校舍建筑抗震检测鉴定程序校舍建筑抗震检测鉴定涉及房屋现状质量检测和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等,特别是结构的抗震性能是由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与构件承载能力和抗震构造措施等综合决定的,需要做好检测鉴定的每一步。
2、多层校舍建筑抗震鉴定适用的标准
既有中小学校舍的建造年代绝大多数在1980 年后。按照采用的抗震设计规范不同可分为1990 年之前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 —78) 设计建造、1991~2001 年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 —89)设计建造、2002 年以后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 设计建造。随着抗震科学研究的深入和震害经验的积累,这3 本抗震设计规范在设防要求、设计方法和抗震构造措施等方面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所以按不同设计规范建造的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安全性是有差异的,这就提出了按哪本规范来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鉴定的问题。
中小学教学楼等校舍建筑属于乙类建筑。对于既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能力评价,不能采取建造时期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来评定,而应采用新颁布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2009) 标准来评定。在这本标准中给出了按不同后续使用年限采用不同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30 年的建筑划分为A类;后续使用年限为40 年的建筑划分为B 类;后续使用年限为50 年的建筑划分为C 类。并给出了各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和抗震措施、承载力验算等要求。对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安全鉴定可采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 —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002 ) 、《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99) 。对于建造于不同时期的校舍工程的安全与抗震鉴定中的楼面活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取值则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 —2001)(2006 年版) 的规定。
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如下:
建筑抗震等级检测鉴定使用于正在使用中的房屋及拟作改造的房屋的抗震能力评定。主要通过检测房屋的结构现状、调查房屋的改造方案和未来使用情况,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的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的检测项目通过检测房屋的质量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房屋在规定烈度的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房屋抗震能力检测的适用范围:未抗震设防或设防等级**现行规定的房屋,尤其是保护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以及改建加层工程。
房屋抗震能力检测的检测内容及过程
主要检测参数有: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
非现场检测项目有:a.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测中,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 b.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c.木结构构件检测中,木材顺纹抗压、抗拉、抗剪强度试验,木材抗弯强度及弹性模量试验,木材横纹抗压强度试验。
检测过程:
1、收集房屋的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必要时补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2、全面检查和记录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的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
3、调查分析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等抗震措施,复核抗震承载力。
4、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结构承载力验算的需要确定。
5、一般房屋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抗震鉴定方法分为两级。**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房屋抗震能力综合评价。房屋满足**级抗震鉴定的各项要求时,房屋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二级鉴定;否则应由*二级抗震鉴定做出判断。
6、对现有房屋整体抗震能力做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房屋,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和抗震减灾对策。
后续使用年限的确定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时首先应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后续使用年限不同,采用的鉴定方法不同,鉴定的内容与要求也不同,鉴定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达到的设防目标也会略有差异。标准中依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和设计依据的规范系列,将现有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分为30 年(A 类建筑) 、40 年(B 类建筑) 、50 年(C 类建筑) 三个档次,具体划分规定如下:
(1) 在20 世纪70 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 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 年或较长,且不得少于30 年。
(2) 在20 世纪90 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 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 年。
(3) 2001 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 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 年。标准给出的后续使用年限是一个较低要求,当经济技术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较高的要求来鉴定,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对于2001 年以后建造的房屋,如果属于正常设计、施工,工程建设手续完备,房屋使用现状正常,且当地设防烈度未提高时,允许按后续使用年限40 年的要求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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